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山东法院判决玖富为信息中介

2023-03-29 12:47:36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某地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刘某某,被告玖富普惠、玖富数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起诉讼中,宋某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玖富普惠、被告玖富数科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及利息;2.判令被告玖富普惠、被告玖富数科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宋某某逾期支付利息;3.该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而玖富普惠、玖富数科公司对此表示,原告与玖富普惠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签订了多份《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且玖富普惠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首先,根据玖富普惠提交的证据及其他生效判决文书的认定,原告必需与玖富普惠签订涉案合同之后方可使用玖富普惠提供的中介服务、出借资金;其次,玖富普惠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原告与借款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普惠不能也无法接触原告个人存管账户内的资金。玖富普惠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合法合规,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的事实如下:宋某某在“悟空理财”APP上注册后多次投入利率、期限不同的借款本金;宋某某出借款项前,均与玖富普惠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合同3.5条约定玖富普惠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3.11条约定玖富普惠既不是宋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同时,合同还对出借方式、出借人存管账户的开设、出借款项的支付、出借款项的封闭期、借款期限、信息披露及撮合规则提示、出借风险提示作出了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相应款项及利息。

  法院认为,宋某某经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出借款项前均与玖富普惠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判断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是否仅提供媒介服务的关键标准是中介机构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案中,宋某某经玖富普惠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服务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均通过其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个人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无证据证明玖富普惠设立资金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应认定玖富普惠与宋某某之间仅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宋某某坚持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玖富数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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