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讨要借款 “责任”惹得太意外

2022-12-12 11:33:32

  段时间,贵州省毕节市的蒋智宇(身份证号码:522424********0850)向媒体投书,讲述了自己所遭遇的不公。

  反映材料详尽讲述了曾经发生的一段往事。

  2016年4月25日下午五点左右,周定强给蒋智宇打电话说他正在去大方的路上,刚刚经过百里杜鹃,还说他联系上胡正江,胡正江答应支付他的工人工资,问胡正江有没有归还借蒋智宇的钱? 蒋智宇说还没有,周定强就问蒋智宇要不要一起去大方找胡正江拿钱,蒋智宇说我没有时间,正在开会,不去了。

  到晚上九点左右,蒋智宇开会结束,回到家不久,周定强又给他打来电话,说他们一直在胡正江家门口等,胡正江一直没有来,他们的车坏在大方了,请他去接他们一趟。蒋智宇就开车去大方接他们,在接到他们的时候,他们跟蒋智宇说胡正江正从遵义回来的路上,但是现在电话打不通了。蒋智宇说,算了,太晚了,回去了,改天再来,然后蒋智宇就开着车往金沙方向走,周定强和他的两个工人坐在蒋智宇的车上,没有走到多远,周定强就说他看见胡正江的车在前面,当时前面在堵车,所有的车都在缓行,然后他们三个就下车追上去。蒋智宇慢慢将车停在路边,他下车的时候,胡正江和周定强已经走到我的车面前,胡正江还和蒋智宇打招呼说,“蒋所,你都来了,好久没见了。”

  他们还没有说上两句,后边的车在不停按喇叭,蒋智宇就转头上车准备给后面的车让道,胡正江也一边上蒋智宇的车一边说,“走走去屋头喝茶。”

  然后大家就掉头往胡正江家方向去,还没有走到多远,胡正江又说,现在太晚了,去家里面怕吵到老婆孩子,实在不行,就去金沙,他在金沙的桂花和岚头做得有工程,本来今天就要去结款的,去金沙随便就把款结了还蒋智宇的借款和支付周定强的工人工资。然后几个人就掉头往金沙方向走,在车上,胡正江坐在后排趴在正副驾驶中间和蒋智宇聊天,一会说他在那里做得有工程,一会说他在那里挣了多少钱,又在那里投了多少钱,又说这帮朋友好久没有见了,改天一定要好好聚聚等等。

  到金沙后,周定强说太晚了,去他家怕影响他妈妈休息,然后他就联系他的朋友张国栋,因为张国栋是一个人居住,就去张国栋家休息等到明天去结款。到张国栋家门口后,周定强和胡正江就下去到张国栋家去算他们的帐,蒋智宇就开车回家了。

  大约不到一个小时,周定强就给我打电话说胡正江已经联系了,但是目前还结不了工程款,但胡正江说他放得有钱在他大方亲戚那里,实在不笔就去拿那个钱来给我们,蒋智宇说大方我不去了,明天一早要开会。然后蒋智宇就给他另外一个朋友胡雍胜打电话,问他在家没有,请他帮着跑一趟大方给拿笔钱回来,然后他就去张国栋家和周定强等人汇合了。过来半个小时左右,蒋智宇帮他父亲泡完脚后,就去到张国栋家,当时,胡正江还给蒋智宇说,“不说意思,蒋所,这里目前结不了工程款,要去一趟大方县。” 蒋智宇还跟胡正江说,“我去不了,到大方后你把钱给我这个朋友(胡雍胜),他给我带回来就可以了。”胡正江说可以,还说改天找蒋智宇喝酒,大家很久没有见了。

  然后蒋智宇就开车回百里杜鹃了。对于后来发生的事情,蒋智宇一概不知。

  贵州大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载明:本案由蒋智宇与周定强向胡正江索要债务而引发。在大方县老民政局路段遇到胡正江后,后蒋智宇等人又将胡正江带至金沙县张国栋家中进行侮辱、殴打,迫使胡正江答应返回大方筹钱,后周定强、胡雍胜、张国栋、雷登旭等人与胡正江同车返回大方,直至胡正江伺机逃脱。上述过程中,虽然周定强、胡雍胜等人在张国栋家中对胡正江进行侮辱、殴打时,蒋智宇未在现场,也没有证据明确证明其授意周定强、胡雍胜等人侮辱、殴打胡正江,但因周定强等人长时间未找到胡正江,突然发现胡正江后,情绪失控可能性大,蒋智宇身为民警,应该预见到周定强等人会对胡正江采取过激行为,蒋智宇从周定强等人强行将胡正江拉上车至胡正江伺机逃脱期间,均没有反对、制止,对上述结果的产生始终持放任态度导致胡正江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长达十余小时,且因蒋智宇的参与,才顺利的将胡正江带到了金沙县,胡雍胜、张国栋等人也是为帮助蒋智字、周定强索要债务才参与其中,蒋智宇对本案的发生起到主导作用。

  据此,蒋智宇认为,他本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犯罪的事实,故其根本不构成犯罪。蒋智宇和周定强等人从来没有商量过去找胡正江要钱,从大方去金沙,也是胡正江主动提出来的,到金沙后蒋智宇就回家陪父母了。整个过程,蒋智宇从来没有安排、授意、指示、暗示任何人对胡正江进行辱骂或者殴打,胡正江本人也从来没有告诉或者暗示犯罪结果的产生始终持放任态度导致胡正江被非法限人身自由由长达十余小时。

  蒋智宇说,“法院仅仅因为我的身份,认定我在本案的发生起到主导作用。认为我作为民警,应该预见到周定强等人会殴打胡正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臆想和推测给我定罪,这样体现不了法律重证据的根本原则,也体现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违立法的精神,更有违法律的严谨性。

  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蒋智宇说,“从始至终,我都没有承认在这个案件中有罪。但是,莫名其妙,在法院判决书中,却写上了‘蒋智宇认罪认罚’的字样。这实在令人费解。”

  就本案,司法界的专业人士认为,在没有直接(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蒋智宇有罪,是对蒋智宇在案件中的行为,做了“疑罪从有”的认定!

  “疑罪从无”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措施。

  蒋智宇希望有关部门关注一下他的境遇,为自己讨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社会公正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种公序良俗之中。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也是法律正确实施的体制性保障。司法公正要遵循社会公正,服务这社会公正。随着社会的进步,疑罪从无原则的优势必将得到越来越充分地发挥。

  我们将继续关注。 (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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