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15号
当事人: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1318号4幢1052室
法定代表人:黎润连
海关编码:3116965620
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万享进贸通(上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小炮儿西拉干红葡萄酒等,报关单号为220120201000439796,G1、G2、G3申报FOB总价合计为27124.8澳元(统计CIF人民币价合计为130362元)。经查,该票单证有目的地查验未查,且货物已被使用。故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