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开福区展旺百货自选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J018号)

2022-09-22 14:19:58

2022年9月13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沙市开福区展旺百货自选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J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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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长沙市开福区展旺百货自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5MA4MTU9X1P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路75号

经营者:郑学理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2年7月28日,我局收到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长烟移市监〔2022〕第4号),反映长沙市开福区展旺百货自选店,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相关情况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路75号经营场所(店面招牌为:展旺百货自选店,该店距长沙市第一中学正大门不足100米),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多次从有证的卷烟经营户和送货上门的人手中购进了63个品种卷烟共计244条,至被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已销售了20.5条,销售收入3775元,违法所得292元,剩余223.5条卷烟尚未售出。经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初判为真品卷烟,对未销售的卷烟进行核价,该批涉案卷烟价值为47144元,经营额共计509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2、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与违法事实;

4、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销售卷烟的经营额。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2年8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2〕J0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当事人在学校周边设置卷烟销售网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五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2元;处罚款人民币22913.5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3205.5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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