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投诉4瓶香槟收费1.6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前往上海百欢饭店检查

2022-09-18 10:45:58

(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百欢饭店(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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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2年6月1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全国12315市民投诉称其于2022年6月18日在上海市黄浦区香粉弄的酒吧点了4瓶香槟,收费16000元。接到该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于6月19日前往上述酒吧进行检查,发现其实际为上海市黄浦区天津路423号底层南部的上海百欢饭店,该单位从事酒、饮料的经营,现场查见该单位经营场所酒单上的奥斯曼汽泡酒(Ottoman SparklingWine),售价4280元,但未注明商品规格、计价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2022年6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黄浦区天津路423号底层南部经营酒类现场销售,可出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黄市监酒零字第JY23101010009654-JL号) 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101010009654)。另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述经营地址使用新酒单,该酒单上包括气泡酒、红酒、啤酒、洋酒等共68件商品,均未注明商品规格、计价单位。以啤酒中的青岛纯生Tsingtao为例,仅标注“30/RMB”,但未注明商品规格、计价单位。截至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涉及5项以上商品,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重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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